(2016)陕0528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927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彦龙,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负责人薛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增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