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新与铜陵市茂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铜陵市茂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987号原告周新,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陶然亭,系安徽宪达律师为事务所律师。张海林,系安徽宪达律师为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茂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村网点16号。法定代表人何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鲍克群,系安徽克群律师为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村16-17号网点。法定代表人杜义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鲍克群,系安徽克群律师为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诉被告铜陵市茂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 蕾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