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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永兵与曾凯、李树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兵,曾凯,李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729号申请人马永兵。被执行人曾凯。被执行人李树胜。申请人马永兵与被执行人曾凯、李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寿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