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雷泽敬与庹万大、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及雷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泽敬,庹万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雷沛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泽敬,男,1994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白羊乡。委托代理人黄群,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庹万大,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审被告雷沛忠,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白羊乡。上诉人雷泽敬因与被上诉人庹万大、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及雷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3月11日,原审法院给上诉人雷泽敬送达了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在交纳上诉费期间内,上诉人雷泽敬未交纳上诉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立审判员 汪云辉审判员 王艳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艺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