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樊文甫与边志宏、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文甫,边志宏,边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樊文甫被执行人边志宏被执行人边小红(又名边志彦)本院执行的樊文甫与边志宏、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边志宏、边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边志宏、边小红向申请执行人樊文甫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6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