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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樊文甫与边志宏、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文甫,边志宏,边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樊文甫被执行人边志宏被执行人边小红(又名边志彦)本院执行的樊文甫与边志宏、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边志宏、边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边志宏、边小红向申请执行人樊文甫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6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