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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马向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564号罪犯马向武,男,生于1974年7月16日,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昭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向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向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向武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向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向武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