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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1008号原告马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