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江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3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19。2015年11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及社区戒毒三年,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江某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某坊某号房家中,容留叶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再次在上述地点容留叶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人赃并获,并当场查获吸毒工具容器3个、锡纸1捆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手机通知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对扣押的吸毒工具容器3个、锡纸1捆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简紫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