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5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贺文与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贺文,王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500号原告魏贺文。被告王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贺文与被告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贺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魏贺文承担。审 判 长 刘红芸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福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