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9民初267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俊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