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申请人张雪光申请执行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光,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107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光,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国辉,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申请执行人张雪光与被执行人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鞍岫民杨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010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邵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