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李桂琴与李永平、刘井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琴,李永平,刘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917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琴,女,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李永平,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刘井珍,女,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李桂琴与李永平、刘井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桂琴依据(2014)敖民初字第56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李永平、刘井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