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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随志扬与被上诉人沈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随志扬,沈伟,随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志扬,男,汉族,1953年6月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伟,男,汉族,1961年1月22日生。原审被告随伟强,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建民初字第3852号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随伟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签订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依据法律规定可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且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房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但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钱款交付等手续均是在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易大厅完成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上诉人随志扬和原审被告随伟强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于上诉人随志扬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