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随志扬与被上诉人沈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随志扬,沈伟,随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志扬,男,汉族,1953年6月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伟,男,汉族,1961年1月22日生。原审被告随伟强,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建民初字第3852号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随伟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签订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依据法律规定可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且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房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但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钱款交付等手续均是在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易大厅完成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上诉人随志扬和原审被告随伟强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于上诉人随志扬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