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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兴邦公路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兴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366号原告:淮北市兴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环山路北侧4#106室,组织机构代码05016852-2。法定代表人:刘伏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9号),组织机构代码15006007-6。法定代表人:乔春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兴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兴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淮北市兴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