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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玉光与中铁十五局五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中铁十五局五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11月出生,山西五台县人。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五公司,地址河南洛阳。张某某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五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五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卫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向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