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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1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谭桂云与孙金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桂云,孙金增,孙娜娜,孙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谭桂云被执行人:孙金增被执行人:孙娜娜被执行人:孙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金增、孙成法、孙恒、孙娜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恒在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绪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