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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费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某某,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延吉市某按摩院服务员,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费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5年l2月期间,谎称自己叫李某某(回族),凭借隐瞒真实身份取得被害人李某甲信任与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多次虚构事实,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20200元,以借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笔记本电脑一台(无法作价)后低价卖出获利800元,金项链一条(无法作价),三星notel二手手机一部(无法作价)。2、被告人费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谎称自己叫李某某,凭借隐瞒真实身份取得被害人朱某信任,期间多次虚构事实,以给外地朋友随礼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500元人民币;以着急用微信给朋友转账为由,骗取被害人300元人民币;以自己装修房子没钱、打麻将为由,骗取被害人1000元人民币;以自己要打麻将没钱为由,骗取被害人500元人民币,骗取其他物品合计200余元人民币。被骗数额折合人民币共计2500元。3、被告人费某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谎称自己怀孕到医院做检查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4000元人民币,以谎称自己孩子流产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2000元人民币,又谎称自己孩子流产需要疗养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3000元人民币。案发前,被告人费某某的父母已还2000元。4、被告人费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谎称自己老公迟某某欠他人钱,以借钱还债为由,骗取被害人颜某某500元人民币,期间又谎称替被害人卖化妆品为由,骗取价值700余元的化妆品。案发前,被告人费某某母亲已还1000元。被告人费某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29900元,全部用于日常消费。被告人费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聊天记录,存款明细账,借款合同书,情况反映照片,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费某甲、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朱某、陈某、颜某某、迟某某、叶某某的陈述,通话录音,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费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艺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