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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粟美菊与黎桂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美菊,黎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粟美菊。被执行人黎桂菊。本院在执行粟美菊申请执行黎桂菊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东华代理审判员  黄祖建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