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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义聪与费恩群、王晓娟、费伶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义聪,费恩群,王晓娟,费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79号原告罗义聪,女,1959年6月3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李映江,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存良,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恩群,男,195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王晓娟,女,195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费伶,女,汉族,1983年2月23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义聪诉被告费恩群、王晓娟、费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费伶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义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费伶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予以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与、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