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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穆德学与康振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德学,康振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德学,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萝北县果树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振明,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萝北县果树场农民。上诉人穆德学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5)萝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穆德学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穆德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穆德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00元,由上诉人穆德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德厚代理审判员  高红娟代理审判员  赵桂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