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小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小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894号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邹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桂梅,公司员工。被告:肖小辉,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8104。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小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71元,由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石 淼代理审判员 封 丽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加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