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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罗真国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717号罪犯罗真国,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甬镇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真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撤销该院(2013)甬镇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罗真国以开设赌场罪宣告缓刑的判决,将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与本案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罗真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真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真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真国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