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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执裁字第9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张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平,张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宁执裁字第981-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男,生于1987年1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张成德,男,生于1986年7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宁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平与被执行人张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成德暂无法找见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宁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文涛审 判 员  田 龙代理审判员  李超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