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娟娟与1任小号、2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娟,1任小号,2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023民初1454号原告王娟娟,女,1986年3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任小号,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2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樊皓,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二宁,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娟娟诉被告任小号、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偿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82856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11时15分,被告任小号驾驶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灵井至椹涧公路自北向南行使至灵井至椹涧公路道路管理站门前时,与原告王娟娟驾驶的豫K×××××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娟娟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任小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700元。二、被告任小号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0元。三、以上两项费用均于2016年5月26日前支付完毕。四、原、被告就此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王娟娟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