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莫洪清诉被告阿腾陶告斯、尼斯格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374号原告莫洪清,男。被告阿腾陶告斯,女。被告尼斯格力,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洪清诉被告阿腾陶告斯、尼斯格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茉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