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林辉、郑果、杨凤英、林文春、顾逸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林辉,郑果,杨凤英,林文春,顾逸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369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一号。负责人王立新,行长。被告林辉,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四道街17号1栋3单元4楼6号。被告郑果,女,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四道街17号1栋3单元4楼6号。被告杨凤英,女,汉族,1951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54号1单元3号。被告林文春,男,汉族,1944年4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54号1单元3号。被告顾逸菲,女,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87号1栋2单元2楼3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林辉、郑果、杨凤英、林文春、顾逸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林辉、郑果、杨凤英、林文春、顾逸菲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791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957.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