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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执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平子与赵伟、王素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子,赵伟,王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陈平子,女,1961年5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伟,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素芳,女,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系赵伟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伟、王素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伟、王素芳于2016年4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赵伟、王素芳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伟、王素芳在新安县新城西区经七路东侧301国道北明苑小区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47条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赵伟、王素芳在新安县新城西区经七路东侧301国道北明苑小区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志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