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执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平子与赵伟、王素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子,赵伟,王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陈平子,女,1961年5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伟,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素芳,女,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系赵伟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伟、王素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伟、王素芳于2016年4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赵伟、王素芳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伟、王素芳在新安县新城西区经七路东侧301国道北明苑小区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47条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赵伟、王素芳在新安县新城西区经七路东侧301国道北明苑小区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志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