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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蔡丽军与何传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丽军,何传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丽军,男,1970年8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先均(特别授权),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传坤,女,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张光鑫(特别授权),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蔡丽军因与被上诉人何传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丽军的委托代理人陈先均与被上诉人何传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光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丽军当庭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何传坤当庭自愿向本院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丽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何传坤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且经上诉人蔡丽军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上诉人蔡丽军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何传坤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上诉人何传坤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蔡丽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天全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钟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