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27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进与唐中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唐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710-1号申请执行人李进。被执行人唐中武。申请执行李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中武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59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中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中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进亦不能提供其它的财产,并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5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夏 记 香执行员 曹慧执行员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