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杨蓉与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蓉,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169号申请人杨蓉,女,生于1980年8月24日,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法定代表人王小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朝劳人仲案(2015)48号仲裁裁定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仲裁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71.26元。(本金:78986.26元、执行费10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文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