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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宋占飞与石强定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占飞,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宋占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强,男,汉族,农民。执行保证人:刘俊海,男,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宋占飞申请执行石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期间,执行保证人刘俊海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以其工资为被执行人石强担保,保证被执行人石强于2016年4月10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因被执行人石强为按期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自二〇一六年五月起将被执行人刘俊海账户内工资每月扣划壹仟伍佰元(¥1500.00元),至扣清肆万玖仟壹佰捌拾叁元整(¥49183.00元)时止。二、此款直接汇入申请人宋占飞在包商银行的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