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忠与河口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河口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男,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口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潘晓顺,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口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口瑶族自治县北山新区商贸城*栋*号。法定代表人蒋其昌,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忠民,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琼,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李忠因与被上诉人河口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河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忠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李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仙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许莲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雪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