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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桂金与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金,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608号原告陈桂金。被告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开发区第五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金与被告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94元,减半收取2129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