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兰强与胡青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强,胡青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551号原告:杨兰强。委托代理人陈浩昌,峰峰矿区光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青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兰强诉被告胡青所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元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索帅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