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曹子里支行与张建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曹子里支行,张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曹子里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亮,行长。被执行人张建杰,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曹子里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建杰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9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