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詹兴铭与谭凤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兴铭,谭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00号申请人:詹兴铭,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市人。委托代理人高定重,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凤英,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申请人詹兴铭与被申请人谭凤英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凤英位于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号(即××房地证××字第××号)价值20万元的产权进行冻结;对谭凤英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人民路××号(即××房地证××字第××号)价值30万元的产权进行冻结。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谭凤英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号(即××房地证××字第××号)价值20万元的产权予以冻结三年(申请人到期需继续冻结的,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将解除冻结);二、对被申请人谭凤英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人民路××号(即××房地证××字第××号)价值30万元的产权予以冻结三年(申请人到期需继续冻结的,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将解除冻结);三、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申请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詹兴铭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