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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8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新朝与李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朝,刘亚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872-1号原告:张新朝。委托代理人:杜冰,系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亚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朝诉被告刘亚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新朝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20元,原告张新朝自愿承担。审判长 田 静审判员 赛 赛审判员 薛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