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伍现红与魏子铭、杨晓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现红,魏子铭,杨晓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民初46号原告伍现红,女,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杨丽,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子铭,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杨晓君,女,汉族,1973年12月9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现红诉被告魏子铭、杨晓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雨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现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丽,被告魏子铭、杨晓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现红诉称,2012年9月23日,被告魏子铭驾驶川DE78**号小型车追尾川W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使乘坐川DE78**号小型轿车原告的丈夫邵传义死亡。因魏子铭经济困难,原告放弃了大部分赔偿款,双方达成协议魏子铭赔偿原告共计360000元,魏子铭支付了190000元,尚欠170000元,杨晓君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对该笔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手续,二被告承诺该欠款于2015年12月17日前支付,履行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一直拖延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赔偿款170000元;2.原告有权以攀房他证东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魏子铭辩称,对原告诉状所述交通事故无异议,被告魏子铭前期给付了190000元,尚欠170000元赔偿款未支付给原告,后来与原告达成协议,由杨晓君以其所有的房屋为魏子铭该笔欠款抵押担保,魏子铭在与原告签订协议后就将钱交给杨晓君,由其攒够170000元,一起交付给原告,魏子铭共计给付杨晓君117000元。被告杨晓君辩称,杨晓君以其所有的房屋为魏子铭的欠款作抵押担保是事实,当时魏子铭说在其老家有地基可以作为担保,在2014年3月就可以将该笔欠款付清,基于同情心,杨晓君才同意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担保。魏子铭在签订协议后,分多次交给了杨晓君91000元,并非魏子铭所称的117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3日15时17分,魏子铭驾驶川DE78**号小型轿车载邵传义沿京昆高速公路由永仁方山往武定狮山方向行驶,行至K2581+541.5M路段时,魏子铭所驾车辆头部与其前方行驶的川W3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川W00**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川DE78**号车乘车人邵传义经抢救无效死亡。楚雄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楚公交永高认字﹝2012﹞第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魏子铭承担全部责任,邵传义无过错,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之后,邵传义的家属与魏子铭达成口头赔偿协议,魏子铭赔偿邵传义的家属共计360000元,魏子铭支付了190000元后,尚欠170000元。2012年12月17日,因魏子铭尚欠邵传义的家属交通事故赔偿款170000元未支付,杨晓君以其名下房屋为该笔赔偿款作抵押担保,伍现红与魏子铭、杨晓君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载明:魏子铭因过失造成伍现红家属发生意外,向伍现红借款1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7日,到期一次性归还。抵押人杨晓君以其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房屋为该笔借款做抵押担保。并于同日办理了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凤凰西街19号4栋2单元7号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伍现红取得了攀房他证东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2015年12月17日,魏子铭向伍现红出具《欠条》,载明:今欠伍现红交通事故赔偿款17万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此前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中承诺于2015年12月17日一次性给予赔偿款17万元整(大写:壹拾柒万元整)魏子铭承诺于2015年12月17日全款还清。因魏子铭到期未支付剩余补偿款170000元,伍现红遂向本院起诉。另查明:邵传义与伍现红于1986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邵阳。邵传义之父邵济友于1993年5月11日病故,邵传义之母系龚正方。诉讼中,邵阳经本院释明,放弃参加本案诉讼,自愿放弃邵传义的该笔交通事故赔偿款追索的权利。邵传义之母龚正方声明自愿放弃邵传义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追索的权利,也放弃参加本案的诉讼。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欠条》、《房屋他项权证》、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邵阳的询问笔录、龚正方的声明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魏子铭与邵传义的亲属口头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了《欠条》,能证明魏子铭应补偿邵传义亲属170000元的事实,魏子铭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魏子铭未按期给付补偿款,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伍现红、邵阳、龚正义作为邵传义的法定继承人,均有获得补偿的权利,邵阳、龚正义在诉讼中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该笔赔偿款的追索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伍现红系本案适格原告,故其主张魏子铭支付补偿款1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杨晓君并非该笔赔偿款的连带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伍现红要求杨晓君连带支付补偿款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杨晓君以其所有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为魏子铭所欠赔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若魏子铭不能按期偿还债务,伍现红有权依法就本案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魏子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伍现红补偿款170000元;二、若魏子铭不能按期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伍现红有权以攀房他证东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驳回伍现红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魏子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