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殿龙与被告宋立凤、宋怀礼、孙桂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殿龙,宋立凤,宋怀礼,孙桂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400号原告:韩殿龙,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晓妹,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凤,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宋怀礼,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孙桂兰,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殿龙诉被告宋立凤、宋怀礼、孙桂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殿龙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殿龙撤回对被告宋立凤、宋怀礼、孙桂兰的起诉。案件受理203元,由原告韩殿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