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程良英与应城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良英,应城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730号原告:程良英,女,1953年8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应城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体育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明。原告程良英诉被告应城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 玮人民陪审员 卢玲芳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少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