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尚某诉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尚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尚某承担。审判长 赵文英审判员 王 茜审判员 张演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