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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尚某诉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尚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尚某承担。审判长  赵文英审判员  王 茜审判员  张演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