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姚文兴与姚春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兴,姚春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254号原告姚文兴,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姚春云,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兴诉被告姚春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文兴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俊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