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0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姚文兴与姚春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兴,姚春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254号原告姚文兴,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姚春云,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兴诉被告姚春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文兴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俊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