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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6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张翠英与夏亮、张新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英,夏亮,张新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613-1号原告张翠英。委托代理人金运虎,湖北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夏亮,渔民。被告张新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仓劲,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翠英诉被告夏亮、张新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翠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翠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英撤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张翠英负担。审判员  陆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