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傅德华、王桂英等与黄良彩、许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德华,王桂英,傅芙蓉,傅博洋,黄良彩,许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傅德华,男,193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王桂英,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傅芙蓉,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傅博洋,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良彩,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许友春,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傅德华、王桂英、傅芙蓉、傅博洋与被执行人黄良彩、许友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黄良彩、许友春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黄良彩、许友春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黄良彩、许友春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黄良彩、许友春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