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汪丽君诉蒋辉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君,蒋辉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989号原告汪丽君,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6日,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汪爱萍,女,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系原告汪丽君之姐。被告蒋辉杨,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3日,四川省武胜县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899363-4,住所射洪县太和县太和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文其斌,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谢金建,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0日,四川省射洪县香山镇居民,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君诉被告蒋辉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丽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丽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丽君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汪丽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嘉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