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周于勋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于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梁山金宇货物服务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广野物流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159号原告:周于勋,山东省邹平县居民。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被告:梁山金宇货物服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法定代表人:曹务国,经理。被告:山东广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启卉,经理。被告:刘超,济南市长清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于勋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梁山金宇货物服务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广野物流有限公司、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619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梁山金宇货物服务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广野物流有限公司、刘超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192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