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777号原告唐某某,女,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曹某某,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晓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