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建蓉,杜佳妮与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蓉,杜佳妮,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717号原告王建蓉,女,1982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杜佳妮,女,2002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鲤塘坝楼房湾综合写字楼7楼。法定代表人王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蓉、杜佳妮诉被告重庆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体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建蓉、杜佳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00元,减半收取141.00元,由原告王建蓉、杜佳妮连带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