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贺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郭某郭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639号原告贺某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郭某郭威,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