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何涛与钱海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涛,钱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何涛,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钱海春,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钱海春银行存款人民币150479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汤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百度搜索“”